擅自采砂湖口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案件4被告人获刑

  九江院讯8月26日,湖口县群多法院公然宣判一道恶权力犯警案件,崔某剑等四名被告人因犯犯科采矿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成心毁坏财物罪、巧取豪夺罪、阻挠公事罪,一审分袂被依法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剑、刘某云、李某、周某亮等人均系湖口县流泗镇人,自2018年今后,时时纠集正在一道,以暴力、挟造等技能多次履行违法犯警行为,为非作歹,欺负人民,侵扰经济、社会生计规律,造成以崔某剑为首的恶权力。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崔某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矩,正在未博得采矿许可证的环境下邀集被告人刘某云、李某正在湖口县流泗镇棠山村金家湾砂矿私自采砂,情节独特重要,其动作均组成犯科采矿罪。被告人崔某剑、李某、周某亮分袂多次容留多人正在自身管控的地方吸食毒品,其动作均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亮、刘某云伙同他人工抵达犯科采砂的目标,两次推倒神华电厂边际的围墙,形成的牺牲数额较大,其动作均组成成心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崔某剑为抵达限定一方沙山的目标而成心打砸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后又以挟造、吓唬等技能向被害人索取财帛,数额较大,且正在公安构造依法传唤时以欲自戕、点燃煤气罐等格式抗拒法律,其动作分袂组成成心毁坏财物罪、巧取豪夺罪、阻挠公事罪。被告人刘某云伙同崔某剑以挟造、吓唬等技能向被害人索取财帛,其动作组成巧取豪夺罪。被告人崔某剑、刘某云、李某、周某亮均一人犯数罪,该当数罪并罚。上述被告人分袂系以崔某剑为首的恶权力团伙的纠集者或成员,应酌情从重科罚。综上,依照各被告人正在案件中的位子、效力及形成的摧残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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