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小春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金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澳世威润滑油有限公司广州鑫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元昊贸易有限公司陈晓丹尤建德罗红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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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钟幼春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金悦幼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澳世威润滑油有限公司、广州鑫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元昊商业有限公司、陈晓丹、尤修德、罗红群告贷合同牵连一案,一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着落不明,无法投递,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们告示投递本院(2019)粤01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时代,中止原讯断的实施。自觉出本告示之日起,颠末六十日即视为投递。